問題詳情

19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列何者無處罰規範?
(A)未經許可轉讓、出租、出借魚槍者
(B)未經許可轉讓、出租、出借子彈者
(C)未經許可轉讓、出租、出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刀械者
(D)未經許可轉讓、出租、出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68276
統計:A(194),B(64),C(267),D(8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 「原住民」自製獵槍、魚槍之規定

用户評論

susanisme】評論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A)第9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魚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B)第12條: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D)第13條: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槍砲、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C)第6條: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第4條: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 (鐵) 鞭、扁鑽、匕首 (各如附圖例式) 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林羣羣】評論

第 14 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毛毛香腸】評論

14轉讓、出租、出借、寄藏 刀械沒有罰但6-1提及違反許可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