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e】評論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以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
【誠誠】評論
比較警職法第26條(進入處所要件)警察因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的進入住宅時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警職法第28條(行使職權的時機)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行政執行法第40條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以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