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mraKJ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藥事法 第 66 條1. 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原核准機關發現已核准之藥物廣告內容或刊播方式危害民眾健康或有重大危害之虞時,應令藥商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D),屆期未改善者,廢止之。2. 藥物廣告在核准登載、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C)。3. 傳播業者不得刊播未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與核准事項不符、已廢止或經令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而尚未改善之藥物廣告。4. 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A),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名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B)。(A) 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一年,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 住居所及電話等資料 →6個月(B) 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對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身分證及電話等資料,因屬客戶個人資料,得不予提供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C) 藥品廣告在核准登載、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D) 藥品廣告原核准機關發現已核准之藥品廣告內容或刊播方式危害民眾健康時,因藥品廣告已有核准有效期間,須待原核准之廣告屆期展延時,始得令藥商改善 →立即停止刊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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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藥事法 第 66 條1. 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原核准機關發現已核准之藥物廣告內容或刊播方式危害民眾健康或有重大危害之虞時,應令藥商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D),屆期未改善者,廢止之。2. 藥物廣告在核准登載、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C)。3. 傳播業者不得刊播未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與核准事項不符、已廢止或經令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而尚未改善之藥物廣告。4. 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A),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名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B)。(A) 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一年,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 住居所及電話等資料 →6個月(B) 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對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身分證及電話等資料,因屬客戶個人資料,得不予提供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C) 藥品廣告在核准登載、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D) 藥品廣告原核准機關發現已核准之藥品廣告內容或刊播方式危害民眾健康時,因藥品廣告已有核准有效期間,須待原核准之廣告屆期展延時,始得令藥商改善 →立即停止刊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