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澱過後繼續努力】評論
公民投票法第 2 條第4項 預算(A)、★★(...
【whappy501】評論
公民投票法 第 2 條★★★★★★★★,...
【岳】評論
公民投票法 第2條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རྣམ་རྒྱལ།】評論
公民投票法第 2 條IV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創制:公民得以法定人數之提議,提出法案,經投票制訂法律。為公民積極的直接立法,即公民以主動的地位提出法案。• 複決:經由公民提議或法定機關之請求,將法案交由公民投票,以決定其存廢。為公民消極的直接立法,即公民以投票表示廢棄或保留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 預算為規範政府整年之收支狀況,有其時效性,且預算分為歲入與歲出,兩者如何達成收支平衡,唯行政部門知之甚詳,即令立法部門亦不得提出預算案,一般人民更不宜對預算案行使公民投票,否則人民之願望必為減少歲入,增加歲出,造成預算無法平衡。• 租稅乃政府為因應政務支出之需要,強制將人民手中之部分財富徵收為政府所有,由於涉及人民財產之減損,並不宜由人民行使公民投票,否則人民之願望必為減少租稅,造成預算無法編列,影響政府政務之推動。• 薪俸、人事事項涉及政府運作及管理執行,為維持文官系統之完整性及安定性,亦不宜由人民行使公民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