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NY】評論
(A)第179條(拒絕證言-公務員)規定 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遵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反面解釋-若該管監督或公務員不允許,則可以拒絕證言。)(B)第180條第一項第2款(拒絕證言-身分關係)規定 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PS.曾經訂有婚約不算唷!!)(C)第182條(拒絕證言-業務關係)規定 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口訣:要護助教一律快攻)(D)第186條第一項第1款規定 未滿16歲者不得令其具結。(並沒有說未滿16歲不得拒絕證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