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ting】評論
(A)羈押目的為保全證據、保全被告,因此適用偵查不公開(B)第101條羈押要件是犯嫌重大,而非犯罪重大(C)交互詰問是在審判中,不是在偵查中(D)證據才需要經嚴格證明法則,來證明被告有罪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101條 (羈押-要件)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但依第九...
【金榜題名】評論
(一)刑事訴訟法§245Ⅰ規定:「偵查,不公開之。」,(A)之論述「偵查階段羈押強制處分之程序」,自然適用偵查不公開,其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二)刑事訴訟法§101Ⅰ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故需犯罪嫌疑重大,而不以重大犯罪為限,(B)之論述錯誤。(三)刑事訴訟法§159Ⅱ規定:「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