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下列關於怠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對已科處之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B) 經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C) 連續處以怠金,仍應經告誡程序
(D) 依一行為不兩罰原則,怠金不得與罰鍰併科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224
統計:A(86),B(79),C(168),D(1542),E(0)

用户評論

加油!!!!!!】評論

種類相同,從一重處罰種類不同,始可併科→怠金屬行政執行罰,罰鍰屬行政罰 所以(D)錯!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行政罰與 行政執行罰  併罰的實例行為人依據水污染防制法科處罰鍰,義務人逾期繳納時,得依照行政執行法之規定科處怠金,或移送強制執行,此時不受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拘束。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判字第306 號判決亦稱:「罰鍰乃對過去行為之應報,斷水斷電乃為確保將來行政目的之實現所採取之強制措施,兩者性質不同,本件違規事實如確實存在,則被告對原告處以罰鍰處分,並依法停止供水、供電,固無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可言。」(參 李惠宗,行政罰法之理論與案例)資料來源/note-%E8%A1%8C%E6%94%BF%E7%BD%B0%E8%88%87%E5%9F%B7%E8%A1%8C%E7%BD%B0%E7%84%A1%E7%AB%B6%E5%90%88%E5%95%8F%E9%A1%8C-3739.htm#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