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我國現行法規中有關身心障礙者生涯與轉銜的規定,下述何者較不正確?
(A)《特殊教育法》:為使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服務需求得以銜接,各級學校應提供整體性與階段性轉銜輔導及服務
(B)《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制定生涯轉銜計畫時應以團隊方式,會同身心障礙者或其家屬,對身心障礙者人生階段定之
(C)《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設有職業類科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敎育學校高職部,應於學生就讀第三年辦理職能評估
(D)《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新生應於開學後一個月內召開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邀請學校相關人員及家長參加,並視需要邀請學生原就讀學校相關人員參加

參考答案

答案:A,C,D
難度:非常困難0.0610998
統計:A(43),B(54),C(485),D(13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法、學生輔導三大核心工作

用户評論

【用戶】105榜首爽啦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設有職業類科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應於學生就讀第一年辦理職能評估。前項學生於畢業前二年,學校應結合勞工主管機關,加強其職業教育、就業技能養成及未來擬就業職場實習。第一項學生於畢業前一年仍無法依其學習紀錄、行為觀察與晤談結果,判其職業方向及適合之職場者,應由學校轉介至勞工主管機關辦理職業輔導評量。

【用戶】BerryCat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可是D選項沒有提到舊生,只有講新生啊,答案應該A、C

【用戶】Sharlin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D選項根據《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第6條:......安置學校應於學生報到後二星期內置通報網接收轉銜服務資料,於開學後一個月內,召開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邀請學校相關人員及家長參加,並視需要邀請學生原安置場所或就讀學校相關人員參與。硬要說錯的話,把新生改為安置學校;後面改為原安置場所或就讀學校。

【用戶】Jessica Chang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A)特殊教育法第31條:為使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服務需求得以銜接,各級學校應提供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其轉銜輔導及服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B) 最新105.02.19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no19已經刪除(C)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設有職業類科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應於學生就讀第一年辦理職能評估。前項學生於畢業前二年,學校應結合勞工主管機關,加強其職業教育、就業技能養成及未來擬就業職場實習。第一項學生於畢業前一年仍無法依其學習紀錄、行為觀察與晤談結果,判斷其職業方向及適合之職場者,應由學校轉介至勞工主管機關辦理職業輔導評量

【用戶】105榜首爽啦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設有職業類科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應於學生就讀第一年辦理職能評估。 前項學生於畢業前二年,學校應結合勞工主管機關,加強其職業教育、就 業技能養成.....看完整詳解

【用戶】BerryCat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可是D選項沒有提到舊生,只有講新生啊,答案應該A、C

【用戶】Sharlin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D選項根據《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第6條:......安置學校應於學生報到後二星期內置通報網接收轉銜服務資料,於開學後一個月內,召開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邀請學校相關人員及家長參加,並視需要邀請學生原安置場所或就讀學校相關人員參與。硬要說錯的話,把新生改為安置學校;後面改為原安置場所或就讀學校。

【用戶】Jessica Chang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A)特殊教育法第31條:為使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服務需求得以銜接,各級學校應提供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其轉銜輔導及服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B) 最新105.02.19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no19已經刪除(C)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設有職業類科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應於學生就讀第一年辦理職能評估。前項學生於畢業前二年,學校應結合勞工主管機關,加強其職業教育、就業技能養成及未來擬就業職場實習。第一項學生於畢業前一年仍無法依其學習紀錄、行為觀察與晤談結果,判斷其職業方向及適合之職場者,應由學校轉介至勞工主管機關辦理職業輔導評量

【用戶】105榜首爽啦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設有職業類科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應於學生就讀第一年辦理職能評估。 前項學生於畢業前二年,學校應結合勞工主管機關,加強其職業教育、就 業技能養成.....看完整詳解

【用戶】BerryCat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可是D選項沒有提到舊生,只有講新生啊,答案應該A、C

【用戶】Sharlin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D選項根據《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第6條:......安置學校應於學生報到後二星期內置通報網接收轉銜服務資料,於開學後一個月內,召開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邀請學校相關人員及家長參加,並視需要邀請學生原安置場所或就讀學校相關人員參與。硬要說錯的話,把新生改為安置學校;後面改為原安置場所或就讀學校。

【用戶】Jessica Chang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A)特殊教育法第31條:為使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服務需求得以銜接,各級學校應提供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其轉銜輔導及服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B) 最新105.02.19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no19已經刪除(C)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設有職業類科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應於學生就讀第一年辦理職能評估。前項學生於畢業前二年,學校應結合勞工主管機關,加強其職業教育、就業技能養成及未來擬就業職場實習。第一項學生於畢業前一年仍無法依其學習紀錄、行為觀察與晤談結果,判斷其職業方向及適合之職場者,應由學校轉介至勞工主管機關辦理職業輔導評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