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下列何者不屬於人身保險核保作業的目的?
(A) 確保核保利潤
(B) 維持差別費率的公平性
(C) 維護保險公司的清償能力
(D) 達成對社會大眾及工商企業機構的保障安全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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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vicky】評論

1980年,美國精算學會(AAA)提出核保程序當中對於危險分類的原則報告中指出,危險分類系統應當追求達成以下三個目的:(1)保障保險公司的財務健全。(2)維持公平性。(3)讓經濟上的誘因得以運作,以鼓勵保險的普及性。范姜肱(1997)認為核保目的在於:(1)識別各危險單位、危險品質之優劣,以決定業務之取捨,並使得業務品質能趨於一致。(2)達到危險分散的目的。(3)確保保險機構之利潤。(4)間接對企業、家庭或個人達成安全的保障。透過核保之運作,要保人、被保險人可知危險管理工作之重要,對於損失預防工作將更加重視。凌氤寶、陳森松、康裕民(2001)等認為核保目的有三:(1)確保核保利潤:主要在於力求每一承保風險的未來損失情況及費用支出情況,均能符合預期的要求。而為達成核保利潤目標,核保人需要:避免風險逆選擇及防止道德風險。(2)達成對社會大眾及工商企業機構的保障安全。(3)維護保險公司的清償能力。林麗銖(2009)認為核保目的分為三方面:(1)維持保險團體的健全發展:人身保險並非採取強制加入的方式,故體弱或年老等自感有保險的必要者,越希望能加入人身保險,藉以保障其經濟生活,此等人的投保條件若沒有加以規範,勢必引起保險團體死亡率的增高,而致所收取的保險費無法支付保險金的嚴重後果,故為維護保險團體的健全發展,應慎重作危險的選擇,以防止危險性較高分子的加入,使加入者的死亡率,控制在預定的死亡率之內,實為必要。(2)促進危險的公平負擔:被保險人所繳的保險費,與保險人對其危險所負的責任,須彼此相當、公平無偏。故保險公司必須針對被保險人的危險程度予以分類,藉以決定保險的可能性及其費率的高低,進而避免發生危險性高者所繳的保險費反較危險性低者為少的不公平現象。(3)防止受逆選擇的影響:保險公司雖訂有危險選擇標準以作為承保的依據,但選擇投保的權力乃操之於被保險人。投保者基於本身的利益通常有反保險公司選擇危險的傾向,此種行為稱為逆選擇或反選擇(Anti-Selection or Adverse Selection)。在壽險經營方面,應注意適當的危險選擇,以防止受逆選擇的影響。總之,保險公司最主要之功能,即是提供社會大眾保障之無虞,其前提在保險公司必須正常且持續的存在,故其經營必須要有合理利潤,以維持其正常之營運所需,避免失卻清償能力,如此方能發揮其對社會大眾及工商企業機構的保障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