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nomi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D) 國立大學為公法人法人(英語:juridical person)是由法律所創設,代表社會團體的一種權利主體,相對的概念為自然人(natural person)。創設法人的目的,是要讓團體作為一個整體,能和團體成員的個人財產及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區分開來,成為單一的獨立實體,對外則由「董事」或「理事」作為法人代表人,最常見的法人形式即是公司。中華民國法律體系中,法人依照設立準據分為公法人與私法人,並依照其成立之基礎分為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最終依其設立目的分為營利法人與公益法人。解釋字號:釋字第382號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 84年06月23日......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而私立學校係依私立學校法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並製發印信授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