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關於大陸地區人民之收容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內政部移民署暫予收容之期間,自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 15 日
(B)暫予收容期間屆滿,而續予收容之期間,自暫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 45 日
(C)續予收容期間屆滿,而延長收容之期間,自續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至多得延長 2 次,每次最長不 得逾 50 日
(D)同一事件之收容期間合併計算,最長不得逾 150 日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阿咪】評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18-1★1...

luyi】評論

收容:外國人-暫收15-續收45-延長40(總共100)陸-暫收15-續收45-延長40-再延50(總共150)

努力不會白費的】評論

第 18-1 條前條第一項受強制出境處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一、無相關旅行證件,或其旅行證件仍待查核,不能依規定執行。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境之虞。三、於境外遭通緝。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內政部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續予收容之期間,自暫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四十五日。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內政部移民署認有延長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