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salin4905】評論
第 19 條 土登收件簿、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除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案件應永久保存外,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保存十五年。前項文件之保存及銷毀,由登記機關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