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no Jhu(107普】評論
釋字第 461 號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施行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此為憲法基於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之原理所為制度性之設計。國防部主管全國國防事務,立法委員就行政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關於國防事務方面,自得向行政院院長及國防部部長質詢之。至參謀總長在行政系統為國防部部長之幕僚長,直接對國防部部長負責,自非憲法規定之部會首長,無上開條文之適用。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有議決法律、預算等議案及國家重要事項之權。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上開職權,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設各種委...
【Kuang】評論
院會:質詢 →行政院院長、部會首長委員會:備詢 →政府人員、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461 中央行政院及其所屬人員 → 原則:√ ,責任政治 例外: x ,獨立行使職權之人,如:公平會、NCC司法、考試、監察 → 院長:x,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 獨立行使職權之人:x,如:法官、考委、監委 非獨立行使職權之人:√ #498 地方地方行政首長、地方行政機關,除法律明文規定應到會備詢者外,得衡酌到會說明之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