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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沒提到是否有同居關係,但不管有沒有都屬於家暴法保護的對象第 3 條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A)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B)(C)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第 63-1 條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A)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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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沒提到是否有同居關係,但不管有沒有...
【a0918867286】評論
室友並非家人 不能算家...
【Alpaca】評論
第 3 條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C)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B)第 63-1 條(危險情人)(1040123 增訂)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A)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本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