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若語】評論
http://laws.mywoo.com/19/200/5502/4.html第83條保訓會所為再申訴之決定不得以同一事由復提再申訴。(救濟處置結果不服,不得進一步提出救濟)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83條 (再申訴決定書應載明事項)再申訴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再申訴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服務機關及職稱、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二、有再申訴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三、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四、決定機關及其首長。五、年、月、日。六、附記對於保訓會所為再申訴之決定不得以同一事由復提再申訴。
【吳安】評論
復審行政訴訟處理作業提起復審之情形: (一)公務人員對於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復審。惟得否提起復審,仍應參酌司法院有關解釋:亦即須足以改變公務人員身分,對公務人員權利有重大影響,或基於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等,始得依法提起復審。例如俸級、任用之審查或免職、停職處分等。(二)公務人員因原處分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可提起復審。該期間,法令未明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月。原處分機關未於規定期間內處理者,保訓會得依職權或依復審人之申請,通知原處分機關於15日內檢送相關卷證資料;逾期未檢送者,保訓會得逕為決定。原行政處分不因依保障法所進行之各項程序而停止執行復審人如不服復審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