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A)行政執行之管收屬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拘禁」,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於決定管收之前,應由法院審問。釋字第 588 號管收係於一定期間內拘束人民身體自由於一定之處所,亦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拘禁」,其於決定管收之前,自應踐行必要之程序、即由中立、公正第三者之法院審問,期以實現憲法對人身自由之保障。(B)應改為=傳染病防治法之強制隔離使人民在一定期間內負有停留於一定處所之義務,已屬人身自由之剝奪,於決定隔離前,無須由法院審理。釋字第 690 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由該管主管機關予以留驗;必要時,得令遷入指定...
【如有販賣解答請通知我】評論
之前A流的時候學校隔離也沒有法院審理所已排除BCD都是不抓起來就會出境的嫌疑人所以只剩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