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A)應改為=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覆議。(憲法增修條文 §3 第 2 項 第 2 款 前段)(B)應改為=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總統除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外,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解散立法院。(憲法增修條文 §2 第 5 項 前段)(C)應改成=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憲法增修條文 §3 第 2 項 第 2 款 後段)(D)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直至總統任命新行政院院長為止。(憲法增修條文 §3 第 1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