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司法院就人民 A 聲請解釋之案件作成解釋公布前,另一人 B 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經大法官受理但未合併審理,則司法院就 A 之聲請案所為之解釋,對 B 之聲請案件,效力如何?
(A)既未合併審理,即無從適用
(B)雖未合併審理,仍可適用
(C)依個案而定
(D)漏未合併審理 B 之聲請案,對 A 之解釋無效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03571
統計:A(4),B(45),C(7),D(0),E(0)

用户評論

鍾政曄-已上榜】評論

釋字第 188 號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發生見解歧異,本院依其聲請所為之統一解釋,除解釋文內另有明定者外,應自公布當日起發生效力。各機關處理引起歧見之案件及其同類案件,適用是項法令時,亦有其適用。惟引起歧見之該案件,如經確定終局裁判,而其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經本院解釋為違背法令之本旨時,是項解釋自得據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

努力吧】評論

解釋字號釋字第 686 號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100年3月25日解釋爭點解釋公布前以同一法令合法提請解釋未併案之不同聲請人,是否同為解釋效力所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