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印地安納瓊斯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裁判字號】:75年台上字第3450號【裁判案由】:偽證【裁判日期】:民國 75 年 06 月 27 日【裁判要旨】: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偽證罪,以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故意為虛偽之陳述,始負偽證罪責,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係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而言++++++++++++++++++++中華民國刑法 英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 168 條 (偽證罪)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