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對於檢察官所為之具保處分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學說稱此救濟程序為:
(A)檢察官訊問事項
(B)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
(C)於案情任何有關事項
(D)被告聲請調查事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18414
統計:A(29),B(183),C(28),D(46),E(0)

用户評論

【用戶】印地安納瓊斯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裁判字號】:75年台上字第3450號【裁判案由】:偽證【裁判日期】:民國 75 年 06 月 27 日【裁判要旨】: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偽證罪,以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故意為虛偽之陳述,始負偽證罪責,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係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而言++++++++++++++++++++中華民國刑法  英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 168 條  (偽證罪)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用戶】ab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檢察官 準抗告法官 抗告

【用戶】流精歲月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那個腦殘出的題目,答案選項全跟題目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