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安佩】評論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智能障礙,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顯著困難者。前項所定智能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一、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二、學生在生活自理、動作與行動能力、語言與溝通、社會人際與情緒行為等任一向度及學科(領域)學習之表現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
【Sharlin】評論
這裡有所有的比較http://stuaffair.ytit.edu.tw/ezfiles/3/1003/attach/67/pta_664_5703834_77591.pdf
【llljjj】評論
請問b為什麼錯誤?
【林微珊】評論
聽覺障礙原法條------、接受自覺性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語音頻率聽閾達二十五分貝以上者。變更後--------、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之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聽閾帄均值,六歲以下達二十一分貝以上者;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所以並沒有全部年齡都降至21分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