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Hui Yu Hsu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民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版)》第 55 條第 5 項: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由原托兒所改制為幼兒園者,第十八條第四項所定人力配置,至遲應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滿十年之日起符合規定;.............
【用戶】Hui Yu Hsu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民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版)》第 55 條第 5 項: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由原托兒所改制為幼兒園者,第十八條第四項所定人力配置,至遲應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滿十年之日起符合規定;.............
【用戶】L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 55 條(107 年 06 月 27 日修正版)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公立托兒所或經政府許可設立、核准立案之私立托兒所,已依本法改制為幼兒園者,其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至遲應於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起符合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每班配置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之規定。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公立托兒所,其未依本法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改制為幼兒園經廢止設立許可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視其財力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其所在地或鄰近地區設置公立幼兒園或非營利幼兒園。最新修正的沒有寫幾年,直接公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