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交付何者?
(A)鄰居
(B)受雇人
(C)其有智能障礙之三歲女兒
(D)來訪之朋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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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羽星彥宇】評論

(B)受雇人可以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