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星彥宇】評論
(A)最初即可,不用每次(B)不得逾三人,沒有限制僅得一人(C)申請之撤回要有特別授權才可以行政程序法第 24 條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不得為之。每一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不得逾三人。(B)代理權之授與,及於該行政程序有關之全部程序行為。但申請之撤回,非受特別授權,不得為之。(C)行政程序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時,提出委任書。(A)代理權授與之撤回,經通知行政機關後,始對行政機關發生效力。(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