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 NI】評論
債之關係發生的原因在我國民法上規定有五種,分別是契約、代理權之授與、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但一般認為代理權之授與並非債之發生的原因,所以實際上真正的債之發生原因只有四種。
【秦中石】評論
法典不是我們的聖經嗎?白紙黑紙寫在上面的東西一個通說就可以把它推翻,還真是奇怪
【vamyhun】評論
損害賠償也不在四種發生原因裡面啊....損害賠償不等於侵權行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