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i Weng】評論
第 487-1 條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僱用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Allan Pan】評論
甲可以向乙公司求償,也可以對丙請求損害賠償,但卻不能對乙丙請求連帶賠償,這是指同時只能對一邊單獨求償的意思嗎?
【Fy550208】評論
甲對乙公司求償因487-1前項,甲對丙求償因184,乙對丙求償因487-1後項,乙丙之間沒僱傭關係沒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