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ppy501】評論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C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勞基法第 3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