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44.行為人甲意圖勒贖而擄走被害人乙,並移置乙於其實力支配之下,惟於尚未取得贖款前,甲即因己意而釋放乙。甲之行為應成立下列何種犯罪?
(A)第三百四十七條擄人勒贖罪之既遂犯
(B)第三百四十七條擄人勒贖罪之未遂犯
(C)第三百四十七條擄人勒贖罪之中止犯
(D)第三百四十七條擄人勒贖罪之不能犯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49086
統計:A(172),B(21),C(187),D(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刑法 未遂犯罰之、重傷害、A

用户評論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行為人之擄人行為一旦完成(已置被害人於其實力支配下),即347既遂,無關行為人是否已達成犯罪目的(ex. 金錢、人質交易或其他要求)。犯罪階段既已達既遂,自無從回復為未遂階段,遑論中止。ps. 於犯罪終了(被害人被釋放)前參與犯罪者,均仍得成立共犯。

Ju Mini】評論

347 依題意 他已經既遂 所以不會有中止的問題而後段描述應該是§347V的條文 是 減免刑罰事由 與構成要件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