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 關於行政訴訟法規定之重新審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開始重新審理之裁定確定後,應即回復原訴訟程序,依其審級更為審判
(B)開始重新審理之裁定確定後,聲請人即為原告之共同訴訟人
(C)聲請重新審理原則上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
(D)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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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評論

X(B) 開始重新審理之裁定確定後,聲請...

112監所備取、明年正取】評論

行政訴訟法    第 284 條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前項聲請,應於知悉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

whappy501】評論

(B) 開始重新審理之裁定確定後,...

小約翰可汗】評論

行政訴訟法    第 284 條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前項聲請,應於知悉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

tuohuan】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284條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 行政訴訟法第285條重新審理之聲請準用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管轄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275條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註: 由於準用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項,因此「重新審理」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290條開始重新審理之裁定確定後,應即回復原訴訟程序,依其審級更為審判。聲請人於回復原訴訟程序後,當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291條聲請重新審理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命停止執行【解題】開始重新審理之裁定確定後,應即回復原訴訟程序,依其審級更為審判 → 正確 聲請重新審理原則上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 → 正確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 → 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