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na】評論
第 20 條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 (里) 長由鄉 (鎮、市、區) 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
【知恥近乎勇。專注。持修品德】評論
台北市為直轄市,故台北市議員取得外國國籍則依據國籍法§20規定,直轄市由行政院來免除其公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