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依民國 104 年 6 月 10 日修正公布之護照條例規定,主管機關扣留護照,下列何者須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
(A)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主管機關者
(B)申請者冒用身分,申請資料虛偽不實
(C)持照人之相貌變更,與護照照片不符
(D)申請者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3201
統計:A(198),B(60),C(885),D(66),E(0)

用户評論

【用戶】5138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這題有點印象,有上新聞,女子整容,相貌不符,有請她說明之類的這題應該用排除+常識,其他三個選項都犯法了,只有相貌不符這個,可能是因為整容,或是長大了,給陳述說一下理由,是可以合理推測的。

【用戶】Sophia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24條:扣留不是要有法律依據嗎?裡面沒有相貌變更耶?<

【用戶】拉拉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我的想法跟大家分享外國護照條例24條護照非依法律,不得扣留。持照人向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出示護照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扣留其護照:一、護照係偽造或變造、冒用身分、申請資料虛偽不實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二、持照人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經查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偽造護照,不問何人所有者,均應予以沒入。就只有偽造或變造、冒用身分、申請資料虛偽不實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的護照,可以被扣留按題意,答案不會是a、c(根本沒資格扣留護照)至於b、d我找不到法條說要先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不知道有沒有人有看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