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釋字第 588 號指出行政執行法之管收處分中,僅以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執行人員拒絕陳述為由,拘束其身體,顯已逾必要程度。以上敘述違反下列何種原則?
(A)適當性原則
(B)明確性原則
(C)狹義比例性/過度禁止原則
(D)必要性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12605
統計:A(4),B(4),C(40),D(61),E(0)

用户評論

【用戶】u1111109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1、「必要性」:指行為以不超越實現目的之必要程度,即達成目的須採影響最輕微之手段。2、「狹義之比例原則」:指手段應按照目的加以衡量,亦即數種手段所造成之最輕之損害應輕於達成目的所獲致之利益,始具合法性。

【用戶】u1111109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1、「必要性」:指行為以不超越實現目的之必要程度,即達成目的須採影響最輕微之手段。2、「狹義之比例原則」:指手段應按照目的加以衡量,亦即數種手段所造成之最輕之損害應輕於達成目的所獲致之利益,始具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