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有關遺囑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B)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C)代筆遺囑,應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為之
(D)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自書全文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15723
統計:A(0),B(38),C(82),D(25),E(0)

用户評論

【用戶】106警特上榜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C)民法1194條 3人 並非2人

【用戶】u1111109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民法1194條:「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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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C)民法1194條 3人 並非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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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法1194條:「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