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下列有關社團法人之敘述,何者有誤?
(A)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解散之
(B)社員總會之決議,原則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議之
(C)總會由董事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D)社團得經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變更章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55446
統計:A(92),B(23),C(20),D(16),E(0)

用户評論

【用戶】Robert Tang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第57條(社團決議解散)  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用戶】礦泉水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A 民法 57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B民法52總會決議,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社員有平等之表決權。社員表決權之行使,除章程另有限制外,得以書面授權他人代理為之。但一人僅得代理社員一人。社員對於總會決議事項,因自身利害關係而有損害社團利益之虞時,該社員不得加入表決,亦不得代理他人行使表決權。C民法  51總會由董事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集一次。董事不為召集時,監察人得召集之。如有全體社員十分一以上之請求,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董事應召集之。董事受前項之請求後,一個月內不為召集者,得由請求之社員,經法院之許可召集之總會之召集,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於三十日前對各社員發出通知。通知內應載明會議目的事項。D民法  53社團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書面之同意。受設立許可之社團,變更章程時,並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用戶】Robert Tang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第57條(社團決議解散)  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用戶】礦泉水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A 民法 57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B民法52總會決議,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社員有平等之表決權。社員表決權之行使,除章程另有限制外,得以書面授權他人代理為之。但一人僅得代理社員一人。社員對於總會決議事項,因自身利害關係而有損害社團利益之虞時,該社員不得加入表決,亦不得代理他人行使表決權。C民法  51總會由董事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集一次。董事不為召集時,監察人得召集之。如有全體社員十分一以上之請求,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董事應召集之。董事受前項之請求後,一個月內不為召集者,得由請求之社員,經法院之許可召集之總會之召集,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於三十日前對各社員發出通知。通知內應載明會議目的事項。D民法  53社團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書面之同意。受設立許可之社團,變更章程時,並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