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跨國(境)人口販運之香港居民被害人,有繼續停留臺灣地區協助偵查或審理之必要,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其作證有助於案件之偵查或審理者得延長停留期間,其延期停留期間,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為之,每次不得逾多久?
(A)1 個月  
(B) 3個月
(C)  6個月
(D) 12 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81562
統計:A(101),B(256),C(1331),D(15),E(0)

用户評論

【用戶】NIA-tw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第三條 & 第六條

【用戶】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28條人口販運被害人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無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經核發六個月以下效期之臨時停留許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延長其臨時停(居)留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