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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回四樓護照:1.指由主管機關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發給我國國民之國際旅行文件及國籍證明。{護照條例}2.本條例所稱外國護照,指由外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或自治政府核發,且為中華民國 (以下簡稱我國) 承認或接受之有效旅行身分證件。{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外交護照之適用對象如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一、總統、副總統及其眷屬。二、外交、領事人員與其眷屬及駐外館處、代表團館長之隨從。三、中央政府派往國外負有外交性質任務之人員與其眷屬及經核准之隨從四、外交公文專差。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交簽證適用於持外交護照或元首通行狀之下列人士:一、外國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