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ophia戶政四等~上榜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15 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其規定如下:一、以我國國民配偶之身分申請永久居留者,得檢具下列文件之一,由移民署認定之:(一)國內之收入、納稅、動產或不動產資料。(二)雇主開立之聘僱證明或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三)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四)其他足資證明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資料。二、以前款以外情形申請永久居留者,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一)最近一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勞動部公告基本工資二倍。(二)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五百萬元。(三)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四)其他經移民署認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