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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最高行政法院 87 年度裁字第 1188 號裁定按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以有行政處分之存在為前提要件:所謂行政處分者,係指行政機關,基於職權,就具體事件,所為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至行政機關將公有市場攤位出租於人民,係成立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間之私法上租賃關係,行政機關就租賃關係所為之意思表示,為私法上之行為,非行使公權力之單方行政行為,並非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有所爭執,自應適用民事法規,由該管普通司法機關受理審判,不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以謀救濟,其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者,即非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