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下列何者專屬信託業得辦理之業務?
(A)保管業務
(B)募集共同信託基金
(C)擔任股票及債券發行簽證人
(D)擔任信託監察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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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信託業法 第 17 條信託業經營之附屬業務項目如下:一、代理有價證券發行、轉讓、登記及股息、利息、紅利之發放事項。二、提供有價證券發行、募集之顧問服務。三、擔任有價證券發行簽證人。四、擔任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五、擔任破產管理人及公司重整監督人。六、擔任信託監察人。七、辦理保管業務。八、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九、辦理與信託業務有關下列事項之代理事務:(一)財產之取得、管理、處分及租賃。(二)財產之清理及清算。(三)債權之收取。(四)債務之履行。十、與信託業務有關不動產買賣及租賃之居間。十一、提供投資、財務管理及不動產開發顧問服務。十二、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第 29 條共同信託基金之募集,應先擬具發行計畫,載明該基金之投資標的及比率、募集方式、權利轉讓、資產管理、淨值計算、權益分派、信託業之禁止行為與責任及其他必要事項,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信託業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募集共同信託基金。信託業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發行計畫,經營共同信託基金業務。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