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芳】評論
公法人:係依據公法設立而具有公法上權力能力的行政主體,即有資格以自己名義享受公法上權利、負擔公法上義務者。1.國家2.地方自治團體的公法人3.其他公法人 私法人:是以實現利益為目的依私法設立的組織。1.社團法人2.財團法人3.公益法人4.營利法人http://law33.blogspot.tw/2011/10/blog-post_17.html
【楊貴妃】評論
公法人:中華民國、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農田水利會、其他公法人(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依地方制度法,最基層的地治單位是鄉鎮市,村里祇是鄉鎮市區以內之編組。但依憲法規定,最基層的地治單位是縣市。
【kol】評論
公法人 公法上權力能力的行政主體 公共利益,中華民國、地方自治團體、國立公法財團 指由國家或其他公法團體為達成特定公共目的,捐助一筆錢財而設立之財團法人。例如: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RouYun Huang】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