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y Chen】評論
私立學校法(A)第4條 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為審議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之設立、改制、合併、停辦、解散及其他重大事項,應遴聘學者專家、社會人士、私立學校教師代表、學校法人代表及有關機關代表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組成私立學校諮詢會,提供諮詢意見,其中私立學校教師代表及學校法人代表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五分之二。(B)第11條 創辦人以一人至三人為限。(C)第15條 學校法人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二十一人,並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推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學校法人。(D)第19條 學校法人置監察人一人至三人,由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所定資格,遴聘適當人員擔任,任期四年,分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