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 Chen】評論
輔導人員在面對兒童時要抱持謹慎的態度,適當的時候要讓個案知道保密的原則與例外1.個案敘述的內容,有危及自己或他人的生命之虞時2.觸犯法律(如兒童保護法、優生保健法)時輔導人員有義務向有關單位或人士報告(最好在徵求個案的同意之後)。另外若個案是未成年者,除非有特殊原因考量(如被父母虐待),否則在與個案做較大決定時,應知會其法定代理人。輔導人員若因特殊需要(如被法庭傳喚當證人)需透露個案的談話內容,亦應挑對個案有利的部分陳述,凡此種種均在保障個案的基本隱私權。
【Chiu-Chuan Li】評論
自己的當然可以看阿,如果你寫了日記,你自已難道也不能看嗎?
【Cindy Chen】評論
恩恩:))原本會以為個案不能看自己的紀錄檔案 因為是輔導人員做的紀錄感覺不是個案自己做的紀錄 想說是不是會有不能讓個案看到的部分
【little white】評論
沒記錯的話,較正確的處理方式是個案可以要求看自己的紀錄檔案,但當個案提出要求時,諮商師要確認個案想看紀錄檔案的原因,以此確認是否個案對於諮商過程有不安全感或是疑慮,應要向個案「再保證」諮商過程的保密與安全性,消除個案的疑慮與不安全感,以此提升晤談的有效性,當然,在釐清個案想看紀錄檔案的原因後,諮商師可自行斟酌如何給個案觀看印象中是這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