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星星112初等一般行政錄】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64 當事人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之終局判決不服者,.....看完整詳解
【陳無名】評論
公務員懲戒係一級二審制公★★★★★★64...
【Vicky】評論
公務員因違法執行職務經移送懲戒法院...
【花花】評論
(D) 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1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第 60 條復審人對保訓會於復審程序進行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不服者,應併同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