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公務員因違法執行職務經移送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判處新臺幣 40 萬元罰款,如其對於第一審之判決不服時,應如何提起救濟?
(A)不得再行救濟
(B)得上訴於懲戒法庭第二審
(C)得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D)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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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黃星星112初等一般行政錄】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64 當事人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之終局判決不服者,.....看完整詳解

陳無名】評論

公務員懲戒係一級二審制公★★★★★★64...

Vicky】評論

公務員因違法執行職務經移送懲戒法院...

花花】評論

(D) 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1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第 60 條復審人對保訓會於復審程序進行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不服者,應併同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