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無名】評論
本題可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之...
【移民今年一定要上榜!!!】評論
(C)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甲由主管人員調任同一機關非主管人員,但仍以原官等官階任用並敘原俸級及同一陞遷序列,雖使其因此喪失主管加給之支給,惟基於對機關首長統御管理及人事調度運用權之尊重,且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主管加給係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性質,而另加之給與,並非本於公務人員身分依法應獲得之俸給,故應認該職務調任,未損及既有之公務員身分,官等、職等及俸給等權益,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救濟。
【張榮珍】評論
若為同一陞遷序列,為管理措施若為不同陞遷序列,為行政處分
【黃星星112初等一般行政錄】評論
(A)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判字第 350 號判決要旨:申誡雖為行政機關之管理措施,惟其性質為行政處分, 故提起申訴、再申訴後,自得提起行政訴訟。(C)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 8 月份第二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一):關於主管職.....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