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管收處分係以下列何者執行方式,拘束義務人身體以強制其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A)直接執行
(B)直接強制
(C)即時強制
(D)間接強制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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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黃星星112初等一般行政錄】評論

NO.588:立法機關基於重大之公益目的,藉由限制人民自由之強制措施,以貫徹其法定義務,於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之範圍內,應為憲法之所許。行政執行.....看完整詳解

陳無名】評論

釋字第 588 號解釋文略以:「立法機關...

Vicky】評論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管收處分係...

tuohuan】評論

即時強制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其與行政上強制執行主要區別在於即時強制並不以人民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且不須踐行告戒程序直接強制與間接強制一、直接強制措施,如: 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住所,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電力或其他能源,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二、間接強制,如: 代屢行、怠金釋字588號行政執行法關於「管收」處分之規定,係在貫徹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於法定義務人確有履行之能力而不履行時,拘束其身體所為間接強制其履行之措施,尚非憲法所不許「管收」係就義務人之身體於一定期間內,拘束於一定處所之強制處分,目的在使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