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星星112初等一般行政錄】評論
(A)&(B)&(C) §14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 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 3 年者,不得提起。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看完整詳解
【Lin Tony】評論
111年的行政法題目出的好爛喔考委出的難題不是深度問題,是品質問題
【剪刀腳】評論
訴願法 第57條:訴願人在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應於三十日內補送訴願書。這條不就是說得口頭提起嗎?需要補送訴願書,跟選項C不衝突吧
【陳品瑄】評論
(B) 利害關係人於行政處分公告期滿後,已逾 3 年者,不得提起➡️知悉訴願法第14條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