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星星112初等一般行政錄】評論
本題為稅單,適用行政程序法§74 之規定。 §74(寄存送達)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 2 份,1 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 1 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前項情.....看完整詳解
【陳無名】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1...
【Vicky】評論
若郵務人員遞送稅單時,因無法送交...
【L】評論
解釋字號:釋字第797號【行政文書寄存送達案】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 109年11月20日 院台大二字第1090033272號解釋爭點:行政程序法第74條關於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違背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解釋文:行政程序法第74條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之程序規範,尚屬正當,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