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若郵務人員遞送稅單時,因無法送交應受送達人,又無同居人、受雇人或大樓管理員可代收,於民國110 年 3 月 8 日合法辦理寄存送達,將稅單寄存於送達地之郵局,應受送達人於同年 3 月 23 日前往 領取該稅單,該寄存送達生效日期為何?
(A)民國 110 年 3 月 8 日
(B)民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C)民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D)民國 110 年 4 月 7 日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646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黃星星112初等一般行政錄】評論

本題為稅單,適用行政程序法§74 之規定。  §74(寄存送達)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 2 份,1 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 1 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前項情.....看完整詳解

陳無名】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1...

Vicky】評論

 若郵務人員遞送稅單時,因無法送交...

L】評論

解釋字號:釋字第797號【行政文書寄存送達案】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 109年11月20日 院台大二字第1090033272號解釋爭點:行政程序法第74條關於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違背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解釋文:行政程序法第74條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之程序規範,尚屬正當,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