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la】評論
3.列席說明之義務: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大會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者,得邀請前條第一項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列席說明。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委員會或鄉(鎮、市)民代表會小組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者,得邀請各該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以外之有關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列席說明。(地制法第49條)。本苗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府置參議,掌理縣政諮詢、政策規劃等事項;
【amy6666a】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 48 條直轄市議會、縣(市)...
【燕】評論
3.★★★★★★★:★★★★★、★(★)...
【Fangoo_110地特四】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 48 條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開會時,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直轄市政府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均應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於議會、代表會定期會開會時,有向前項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就其主管業務質詢之權;其質詢分為施政總質詢及業務質詢。業務質詢時,相關之業務主管應列席備詢。與會人員:直轄市:一級單位主管、一級機關首長縣市、鄉鎮市:一級單位主管、所屬機關首長個人幫助記憶,有誤請告知><直轄市:一級單位→處、委員會;一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