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eunase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藥事法(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修正)第 40-1 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維護公益之目的,於必要時,得公開所持有及保管藥商申請製造或輸入藥物所檢附之藥物成分、仿單等相關資料。但對於藥商申請新藥查驗登記屬於營業秘密之資料,應保密之。前項得公開事項之範圍及方式,其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