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47185】評論
第 1176-1 條 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小旻】評論
民法第1174條第二項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要式行為)民法第1176-1條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評論
民法1174條第2項比較1156條,都是知悉其得繼承民法1156條: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Grace】評論
拋棄繼承,為知悉繼承三個月起,以書面向法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