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3 條規定,其他負債金額超過多少,應按其性質分別列示?
(A)負債總額 5%
(B)負債總額 10%
(C)資產總額 5%
(D)資產總額 10%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53125
統計:A(177),B(57),C(18),D(16),E(0)

用户評論

happyandsad】評論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3 條規定(法源依據:商業會計處理準則(民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 )其他負債,指不能歸屬於流動負債、長期負債之債務;其科目分類如下:一、遞延負債:指遞延收入及遞延所得稅負債。二、存入保證金:指收到客戶存入供保證用之現金或其他資產。三、雜項負債:指不能歸屬於前二款之其他負債。其他負債金額超過負債總額百分之五者,應按其性質分別列示。現行法令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3 條規定(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第 23 條  其他非流動資產,指不能歸屬於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二條之非流動資產。